{{ $t('FEZ002') }} 體育組|
一、代表本市參加該辦法第三條所揭賽會或賽事獲得前3名,且 於該賽會或賽事開賽首日已連續設籍本市1年以上之選手, 得依該辦法申請訓練補助金。
二、訓練補助金之申請應由選手本人提出,並得由政府核准立 案之各單項運動協會、選手所屬大專院校或本市轄區內學 校協助申請,且應於賽會末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本局提 出申請,申請逾期限者,本局不予受理。下舉數例供參:
(一)2026年愛知名古屋亞洲運動會(第1年期之補助金),申 請期限至116年4月5日止。
(二)114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(第2年期之補助金)至116年10月31日止(限已申請第1年期補助金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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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11-06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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